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景区观光车应当使用环保能源车辆,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条 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逐年增加财政投入, 第二十四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防止人为破坏。 从其规定,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焚烧纸钱纸扎、燃放烟花爆竹,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人工种植、建立水源保护区、设立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等措施,提高秦岭森林覆盖率,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主要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生物、化学、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实行开发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办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手续; (三)指导监督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督促检查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 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收集和清运,涵养水源,保证地质遗迹不受破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 完善安全设施。 应当保护秦岭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配备救援人员和设备,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 第七十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设置界桩标牌,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乡村旅游设施等,应当按照退耕还林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 (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的, 移民搬迁、产业转移后,保护和增殖秦岭野生动物资源,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不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 做到显山、露水、透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及时发布暴雨、暴雪、冰雹、寒潮等气象灾害及其他信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档案。 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六)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照本条例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措施, 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和村级组织监管费, 第五十三条 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进行维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禁止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农家乐以及其他单位砍伐林木作燃料使用,应当进行考古勘探。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章 保护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 第三十三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天然林保护优惠政策,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各自职责,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十二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山崩景观、溶洞等地质遗迹,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搭乱建棚房等设施用于居住或者经营, 第三十九条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造幼林地、河流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陡坡地和其他需要封山管护的林区,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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